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股东出资要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修订版)
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能用货币估价的或者不能依法转让的,都不能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简单说,就是必须具有合法性、可转让性和可评估性。
如果股东用自己的商标或专利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出资以后,商标或专利被依法宣告无效。这意味着股东出资物的价值跌到零,此时公司能不能要求股东补缴出资呢?请看如下案例。
2002年10月30日,青海威德公司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生物科技产业园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受北京威德公司委托,2009年11月27日,北京大正评估公司对北京威德公司拥有的“一种以菊芋或菊苣为原料制造菊粉的新方法”发明专利及相关全套工业生产技术、“红菊芋”注册商标、“wede”注册商标3项无形资产作出168号评估报告。至评估基准日2009年9月30日,上述3项无形资产的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300万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2010年4月9日,青海威德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北京威德公司以上述3项无形资产向青海威德公司增资,并以评估结果1300万元认定增资数额。嗣后,完成了无形资产的增资并依法变更工商登记。201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000115544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红菊芋”商标无效并进行了公告。2016年2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779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发明专利“一种以菊芋或菊苣为原料制造菊粉的新方法”无效并进行了公告。“wede”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北京威德公司是否应向青海威德公司补充缴纳出资130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亦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该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中,北京威德公司于2010年委托北京大正评估公司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据此增资入股至青海威德公司,双方未作其他约定。随后青海威德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北京威德公司以知识产权评估作价1300万元入股青海威德公司,并履行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上述事实表明,北京威德公司的出资严格遵循了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要求。青海威德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评估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北京威德公司在评估时存在违法情形,现以案涉两项知识产权被确认无效,要求北京威德公司承担补足出资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青海威德公司上诉提出,168号评估报告有明确的假设条件,北京威德公司明知假设条件不成立,存在主观恶意,一审法院未审理假设条件是否成立,处理错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版)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1版)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或者专利被宣告无效,对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商标或者专利转让不具有追溯力,除非证明权利人存在主观恶意。青海威德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北京威德公司在向该公司股东会提交168号评估报告时存在故意隐瞒假设条件等主观恶意行为,未能证明北京威德公司存在明知其知识产权会被宣告无效的恶意情形,故该公司关于北京威德公司存在主观恶意的主张不具有事实依据,关于一审法院应对假设条件是否成立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威德公司增资到位,判令驳回青海威德公司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959号民事判决书】
投融资活动关系到企业资金安全,也是风险较大的活动,可以参照国家推荐标准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7.3.2投融资
投融资活动前,应对相关知识产权开展尽职调查,进行风险和价值评估。在境外投资前,应针对目的地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及执行情况,进行风险分析。
企业在投融资活动前都会进行尽职调查工作,以评估相应的风险大小,谨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不容忽视,主要调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权属关系和权利内容、权属关系有无瑕疵、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对企业利润的贡献度、对业务发展可能带来的不确定因素、为交易价格提供参考、为实施交易的条件及与交易的相关合同提供参考等内容。
尽职调查工作可以由企业内部组成相关小组执行,也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服务机构执行。一般尽职调查工作由律师牵头,涉及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应引入专业的知识产权人员。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核心内容是权属关系调查,特别是对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属关系的审查,不但包括权利证书上的登记状况、权属关系(如有无共有人、担保、授予第三人许可使用权等)的确认,还需要调查权利的期限、可能发生无效、被取消的风险、有无第三人侵权、权利被保护的范围等。在调查权属关系时,需进一步就发明人的雇佣合同、联合研发合同、转让合同、许可合同等进行审阅。对所指定的发明人与目标公司签署的所有聘用协议进行审核,以确定该发明人完成的专利属于应向目标公司承担的职务义务,再者应查明发明人是否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义务,包括是否有任何投资人、合作方或联合开发合伙人对目标专利享有任何权利,对最终的权属是否有影响。
境外投资是种特殊情况,每个国家的发展情况不同,内部对知识产权的认定和法律制度上也存在差异,知识产权在相关国家的状况和使用受到当地法律的制约,因此,在境外投资时,应对目的地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及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确保把投资风险降到最低。